原標題:從幾起案例看記者如何避免新聞糾紛
  在新聞官司中,記者和新聞單位時常處於被動。本刊今年第2期“焦點”探討了新形勢下的新聞糾紛應對,本期繼續刊發相關文章,歡迎同行發來自己獨特的經歷與感受。
  □ 文/餘小偉
  表揚稿也可能惹官司
  某報在一篇正面報道中,敘述了一家企業現任領導班子的成績,但不慎因文中一句“他們採取措施,治理由於前任負責時經營不善留下的爛攤子”的話惹出禍事,前任負責人認為自己經營期間並非經營不善,留下的也非“爛攤子”。於是以文章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起訴到法院,後來雖經調解撤訴,但報社為這句話打了幾個月的官司,耗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這種為了使文章顯得更有說服力或者為了使正面宣傳的對象形象更高大,有意拔高,甚至貶損別人,突出表揚對象的寫作手法,卻因溢美之詞過頭,反倒讓人覺得當事人故意進行虛假宣傳,這樣非但不能提高宣傳對象的形象,反而可能降低其聲望。所以,表揚稿嚴重失實,也可能構成侵權。如無確鑿證據,貶損一方抬高一方更容易招惹是非。
  涉及隱私真實善意也不能免責
  2005年,某報未經同意,在報道中用了艾滋遺孤的大幅臉部特寫照片,還大量報道了隱私,違背了採訪時不用當事人照片及真名的約定,其監護人狀告該報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和隱私權。該報以“出於善意,報道客觀真實”,目的是引起社會對這個群體更多關註進行辯解。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報道已經構成侵權,判決該報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兩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按照侵犯他人名譽權處理。”在本案中,報社關於“真實善意”的辯解顯然缺乏說服力。首先,報社違背了採訪時保護採訪對象隱私的承諾,喪失誠信並違反了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其次,採訪對象並非官員和公眾人物,採訪對象沒有為了公共利益放棄隱私權的忍受義務;第三,公佈其照片和隱私與公共利益沒有必然聯繫。這個案例說明,涉及隱私,即使是真實的,但未經當事人同意也不能報道。本案也警示:新聞報道在涉及特殊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隱私更要慎重,本著“同情弱者原則”,避免給他們造成新的傷害。
  評論須公正
  2003年,一位網民在某公司經營的“點評網”上對另一家公司經營的飯店和餐館發表了帶有侮辱性的點評,由此引發了多起名譽權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某公司對其經營的“點評網”承擔名譽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而新聞單位的批評、評論則要求內容基本屬實,無侮辱內容。如主要內容失實,則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這就為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的批評和評論確定了一個明確的標準,即是否進行了誹謗,有無侮辱的內容,主要內容是否失實?
  真實不懼官司
  《四川工人日報》曾報道過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呼籲有關部門依法辦事,嚴肅處理有關責任者。可是,直接責任者之一的工程指揮長不但諱疾忌醫,極力為自己開脫,推卸責任,後來還以名譽侵權為由,狀告文章“嚴重失實”,侵害了他的“名譽權”,要求為他“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一審勝訴。因堅信自己遵循了秉公依法原則,該報記者和報社上訴後二審勝訴,討回了公道。
  這起新聞官司之所以能夠勝訴,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堅持了新聞真實性原則。這篇批評報道依據的是當地兩級檢察院的調查報告,省質檢站的檢測報告,採訪了政府有關部門,工程施工單位以及有關的當事人,廣泛地聽取了各方面的包括被批評者本人的意見,甚至將所依據的全部資料和初稿給被批評者複印留底,根據其意見又作了修改,還專程到當地有關部門送審,認為稿件內容屬實後才見報。比如,本案中關於工程損失金額的數據有3個,記者寫稿時採用了檢察院的權威結論,避免了在這個問題上的爭議。由於文章真實準確,官司雖經曲折,歷時兩年多,最終還是勝訴了。從這起聞官司也可以看出輿論監督難度很大,具體到記者在寫這類稿件時,偷不得懶,馬虎不得。
  當然,記者的自我保護要註意的方面還很多,如未經法院判決不能認定任何人為罪犯,寫稿中切記勿“有罪推定”;不要因用詞不當惹禍;未成年人需保護;兼聽則明,偏聽則暗;不到現場不寫稿;要有證據意識,防範意識等等。(作者單位:《四川工人日報》)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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